广东省制造协会

广东省企业竞争力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企业竞争力促进会,英文Guangdong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Promotion Association (简称GECPA)。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由本省范围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团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中国梦为伟大目标,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探索,研究,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作用。

当好政府、企业为振兴我省经济的参谋和助手。搭建政府与学术界、企业界、商界高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促进广东企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为广东企业竞争力的资源配置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学习培训平台和发展支持平台,为全面提升广东企业的竞争力提出权威、专业、到位、有用的服务;增强广东企业快速有效的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协助重大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帮助企业实现素质和竞争能力提升。为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服务职能是: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为会员单位了解广东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企业重组与并购、招商引资、国内外贸易、项目实施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改造等方面信息以及下情上达,向政府部门表达建议和意见提供服务;为政府部门了解企业基层情况和上情下达、指导经济产业振兴提供服务;努力使促进会成为会员单位、企业家、职工代表及专家学者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外企业和机构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政策沟通平台、高层对话平台。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七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八条  本促进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1、根据广东省经济发展方针和规划发展目标,协助政府推进省内企业的发展,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行业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做好中介服务;    

2、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企业发展信息,推广和介绍产业技术、管理机制、市场动态、经营理念、发展趋势,为政府、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3、承接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提供政府产业发展、项目扶持政策与项目申报服务;“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咨询;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等服务项目;

4、组织会员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开发;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成果评审、表彰和推荐,开展“广东最具竞争力企业”、“广东最具竞争力品牌”评选、表彰、宣传活动。促进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5、整合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企业智能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等领域的咨询顾问信息交流服务;

6、研究和探讨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工作,发布相关行业资料数据;

7、编辑、出版、发行企业竞争力学术论文集、会刊、年鉴、行业工具书等出版物;
    8、策划主办或协办企业品牌形象推广活动;主题峰会论坛活动、会展展览,博览会、贸易洽谈会、投融资现场推介说明会等;
    9、提供企业招商、代理、融资、投资等商机信息发布,新产品项目推广网络宣传服务;
      10、承担政府部门和单位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以上业务应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须经有关部门或委托方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1、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3、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4、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5、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广东省企业竞争力促进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广东省企业竞争力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广东省企业竞争力促进会章程;

2、有加入广东省企业竞争力促进会的意愿;

3、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专家学者。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广东省企业竞争力促进会章程;

2、有加入广东省企业竞争力促进会的意愿;

3、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

 第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l、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申请单位和专家填写会员、委员登记表后,由本促进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3、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2、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1、申请退会的;

2、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4、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1、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2、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负责人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5、制定本促进会会费及管理办法;
     6、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理事必须为本协会会员

2、理事须经本协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1、会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为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其中一人担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3、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4、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7、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4、参与审议本会的各项重大决策。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2、参与审议本会的各项重大决策。

第四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促进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促进会事业,做到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精神;

4、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表决、决议;

5、协助会长召集或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促进会的各项重要事项,并向会长报告;

6、协助会长并会长授权监督、管理秘书处及其他专家(或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运营;

7、参与审议本会的各项重大决策。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遵守促进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促进会事业,做到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精神;

4、贯彻和执行促进会的各项决议;

5、参与审议本会的各项重大决策。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和执行促进会的各项决议;

2、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职任的管理和招聘;

3、主持秘书处、专家(或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家(或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6、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广东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

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1、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2、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3、常务理事、理事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4、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5、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一致。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并报本会负责人审核。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 报告,同时接受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十一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122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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