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14 19:40:02点击数:[打 印]
9月13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外资十条”)进行解读。“加强用地保障”成为其中含金量最高的措施之一。
加强总部用地保障
该文规定,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将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
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
租赁工业用地有优惠
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兴办众创空间
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